( 二○一 一年三月十一日发布施行)
总 则
基础医学院的教学工作是成都医学院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保证教学工作科学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学计划管理
第一条学校在每年的5月、11月下达教学任务,学院接受教学任务后,在一周内召开教研室主任、教学秘书、教学组长会议,具体布置落实教学任务。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要求,明确教学目标,严格执行教学管理规程的规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二条教研室根据学校的教学任务成立教学组,确定主辅讲教师名单,制定教学实施计划(见第六条)。并在一周内将排课要求和主辅讲名单交学院办公室。
第三条为保证教学质量,在每学期开课前,要严格进行新教师的试讲、老教员预讲制度,必要时可邀请相关学科的专家和院领导参加。对试讲不合格的教师不能担任授课教师,预讲不合格不能讲新内容。试讲、预讲记录要存入科室的教学档案。
第四条制定教学实施计划(包括理论课实施计划、实验课实施计划)。在教学任务下达一个月内交到学院办公室,由学院批准后实施。在教研室接到课程表后的一周内完成教学日历,并上交学院办公室(教学日历、教学实施计划的格式和要求附材料后面)。
第二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五条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授上课必须有教案;副高级职称和副高级职称以下的教师既有教案又要有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切实做到教书育人;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要讲究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艺术,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以及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坚持把思想文化素质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切实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六条要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教师根据不同年级和不同教学层次的特点,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教学改革,并且,切实收到实效。
第七条各教研室在执行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过程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学时,如需对学时及教学内容做调整或变动,须报请学院办公室,经请示学校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教研室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随意串课,请他人代课。
第九条注意使用教具和现代化教学手段。各学科多媒体授课的教学内容不可于90%,鼓励和支持使用引进原版外文多媒体教学课件。
第十条上课期间不准在教室使用手机等,不准在教室吸烟。
第三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要建立听课制度。学院领导、院办教学管理人员、学院教学督导成员和教研室主任、教研室专家组都应该定期深入课堂听课,了解掌握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掌握学生的教学反馈意见,全面了解第一线教学情况,及时解决和改进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教师之间也要相互听课,取长补短。
第十二条要建立教学检查制度。主要检查教书育人、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情况。全院性的教学检查每学期应进行一次,由主管教学院长领导,院办公室组织进行。学院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反馈教学工作信息。
第十三条为了准确掌握各教研室的情况,学院建立逐级教学报告制度。各教研室要在每学期末向学院报告本学期教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学院有计划地开展教师教学水平评价和教学质量评价。评价结果向全院公布。
第十五条学院围绕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提高教学质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鼓励广大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或教学改革,积极努力申请国家、省、学校各种层次的教学研究课题。教研室应结合本学科特点,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学院将定期召开教学经验交流会、教学观摩活动。
第十六条对于在教学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个人或集体,每年教师节都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犯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学校有关奖惩条例执行。
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十七条各教研室根据学校、学院的要求,把较高教学水平的教授、副教授配备到教学第一线担任主讲教师。高级职称承担学生的理论课教学任务不得少于70%,助教一般不能担任主讲教师。
第十八条各级职务的教师都应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额度的教学工作量任务,不能完成教学工作者,不能获得各类有关教学工作的表彰奖励。对于无故拒绝承担教学任务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主讲教师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任课期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因公出差或患病等原因需变动者,必须将变动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条各教研室每年应对各级职务教师的工作业绩和教学表现进行定期考核,一般每学年考核一次,考核情况装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五章 学生考试管理
第二十一条试题:题型以多选题、简答题、论述题为主,鼓励增加考核学生综合思维能力的试题,考试内容覆盖面要大。题量50学时以上的课程考核时间2小时为宜,低于50学时的课程以1.5学时为宜。
第二十二条试卷:考试采取考教分离的原则。在考试前一周内教研室提交难易程度相同的A、B两套考试题,考题要由专人负责。两套考题的主观题不允许重复,客观题重复率小于5%。落实责任,保证万无一失。
第二十三条监考:每个考场要安排2人监考,监考时要清点考生人数,做好考场记录。试卷要在考场内封卷。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暗示或指导学生答题,也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其它工作。发现违纪考生要按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做好记录、签字、上报。
第二十四条考试成绩 可以以相对成绩上报,成绩要符合下列要求:平均成绩在75-85之间,标准差在5-8之间,全距不得低于25分。考试后一周内将考试成绩、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三份(主考教师、教研室主任签字)交到学院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考试总结:教研室对考试的整体信度和校度进行分析,对试题的难度系数、区别度进行分析,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总结,将结果记录于考试成绩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如出现漏题、透题、监考不严格、丢失试卷、错报成绩、成绩核算差错率超过学校规定(千分之五),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教学档案归档内容、范围:
1.学校、学院下发的各类教学文件。
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自编教材、典型教案、多媒体课件、录像资料等。
3.各层次、各年级考试试题、试卷、试题分析、成绩分析、考场记录等。
4.每学期的教学计划、教学实施计划、教学日历、教学研究的活动计划及记录、典型的经验材料、教学工作量统计表等。
5.教学检查、教学评估材料,教师试讲记录,教学人员奖惩材料,兄弟院校之间的交流材料,教学研究刊物等。
6.其它教学文件。
第二十八条各教研室要有专人负责教学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基础医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