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学院基础医学院四川省研究生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2015年暂行)
为了做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工作,保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根据成都医学院《关于评选学校2016届省级优秀毕业生的通知》(成医学生函〔2015〕5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对象
2016届全日制按期毕业的研究生。
第二条 评选比例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2016年学校分配给基础医学院1人名额(2016届应届毕业生)。
第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积极健康,品行端正,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学位课程各门的成绩须达到75分以上(不含补考成绩)。
(三)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大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获国家级奖学金、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校级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在重大活动(省级及省级以上)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硕士研究生毕业生在统计源及以上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科研论文,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学生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研究生班提交书面申请,呈报相关获奖证书。
(二)研究生班内民主推荐
研究生班组织班内评选,按照评选条件,对评选对象全面衡量、认真研究,提出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3人)。推荐名单、本人申请书和推荐优秀毕业生的相关奖励证书报基础医学院。
(三)基础医学院审核
基础医学院对班内民主推荐候选人按照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综合研究,提出1名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生推荐表》。
(四)学校审批
学生处对我院推荐候选人进行初审,并进行为期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五)填写侯选省级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候选人填写《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省优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须双面打印,一式两份,要求小四号字,宋体)。基础医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7日前报学生处。
第五条省级优秀毕业生相关情况说明
经学校逐级推荐上报、省教育厅审批产生的省优毕业生,由省教育厅颁发《荣誉证书》,其优秀事迹材料装入学生本人档案,同时学校将对省优毕业生进行通报表彰。
对毕业离校前未能达到毕业条件,以及有违规、违纪行为的省优毕业生,学校将收回其省优毕业生《荣誉证书》和相关材料,并将情况书面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优毕业生”称号。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条款由基础医学院和学生处负责解释。